
【上海讯】2025年底,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一场专业研讨会释放出关于虚拟货币司法认定的重要信号。会议明确指出,若相关行为不具有经营属性,仅属于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的“炒币”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一被外界解读为“个人炒币无罪化倾向”的司法观点,旨在严格区分个人投资行为与违法经营活动,防止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研讨会强调,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具备面向社会公众、持续性提供服务、从中牟利等经营特征。若仅是个人基于价格波动进行投资或套利,不宜轻率入刑。但与此同时,会议也重申,对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非法换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仍须依法从严惩处,以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
这一司法尺度的进一步明晰,也使此前备受关注的赵东案再次引发讨论。赵东因在阿联酋及国内,通过“迪拉姆—泰达币—人民币”的路径,为他人提供换汇和资金结算服务,于2023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律界分析认为,若以此次上海研讨会明确的标准重新审视该案,其量刑逻辑的核心仍在于“是否构成经营行为”。
专家指出,赵东案被认定有罪,关键在于其行为被官方界定为“向公众提供兑换及支付服务”,具备明显的经营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本次研讨所强调保护的,是不对外提供服务、仅利用市场价差进行个人投资或跨境“搬砖”套利的行为,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研讨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实践划出了一条更清晰的红线: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判断标准。这既体现了司法认知的深化,也为未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精细、统一的裁判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