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柬埔寨媒体报道,柬埔寨首相 洪玛耐 近日签发政令,就《国籍法》的具体实施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取得柬埔寨国籍的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并对 投资归化、捐赠归化、国籍放弃与国籍撤销 等关键事项进行细化规范。该政令的出台,被视为柬埔寨国籍管理政策明显收紧、制度化程度显著提升的重要信号。
根据政令,外国人通过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须依法缴纳相应的行政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由 内政部与经济和财政部 通过跨部委联合公告另行公布。国籍授予须以 王令 形式作出,由首相根据内政部长的提请呈报。申请人获批后,必须在 最高法院依法宣誓,完成宣誓程序后,方可依法申领柬埔寨国民身份证及护照。
投资归化:设定金额门槛与行业范围
在投资归化方面,政令依据《国籍法》第21条明确,依法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政府优先发展政策的外国投资者,可提出归化申请。
申请人须使用 自有资金 在柬埔寨境内实际实施投资项目,投资金额 不得低于40亿瑞尔(约合 100万美元)。相关投资项目必须属于政令附件所列的 国家优先发展领域,并符合规定的项目类型。
此外,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税务义务,提交完整、可行的投资计划,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合规审核。
现金捐赠归化:资金来源与用途全面监管
政令同时对以现金捐赠方式申请归化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如以个人合法资金,向国家财政或人道主义领域提供现金捐赠,用于支持柬埔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道事业,且捐赠金额 不少于120亿瑞尔(约合 300万美元),可依据《国籍法》第22条申请归化。
相关捐赠资金须 来源合法,并须通过 经济和财政部 依法缴入国家财政体系,接受审计与监管,避免洗钱及其他金融风险。
国籍放弃:自愿原则、程序清晰
在国籍放弃方面,政令规定,年满 18周岁 且已依法取得其他国籍的柬埔寨公民,可 自愿申请放弃柬埔寨国籍。申请须向内政部所属 身份识别总局 提交,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明确了放弃国籍的合法路径。
国籍撤销:明确适用对象与法定情形
依据《国籍法》第29条(新),政令对国籍撤销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作出清晰界定。
对 出生即具有柬埔寨国籍 的公民,如存在叛国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核心利益,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或 自愿服役外国军队、担任外国公职且拒不辞职,以及涉及恐怖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依法撤销其国籍。
同时,对 通过国籍认定或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 的人员,如存在叛国、危害国家安全、违法服役外国军队、以欺诈或虚假信息取得国籍,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等行为,也可依法撤销其国籍资格。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实施政令的出台,标志着柬埔寨在国籍管理方面进一步走向 制度化、透明化与法治化。在继续吸引合规投资与捐赠的同时,柬埔寨政府正明显强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金融风险的防控,对有意申请或已取得柬埔寨国籍的外籍人士,尤其是华人群体,具有重要现实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