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新闻】近期,网络上流传“上海法院认定,个人炒币一般不犯法”的说法引发广泛关注。多方信息显示,该表述并非空穴来风,也并非为虚拟货币交易“洗白”,而是源于一次较为正式、审慎的司法研讨所释放出的明确信号。
据悉,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指导下,上海高院体系内多家法院联合高校法学院,专门召开了一场刑事审判研讨会,聚焦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会议核心议题在于:如何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做到不扩大、不泛化、不简单化适用刑法。
研讨会上形成的共识之一是:不能仅因涉案对象为虚拟货币,就当然推定行为构成犯罪。在涉及洗钱类案件时,司法实践中特别强调“主观明知”这一关键要素。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行为人是否接触、使用了虚拟货币,而应重点审查其是否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是否明知自身行为是在为他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同时,司法观点也明确指出,洗钱犯罪的既遂认定并非以“资金是否彻底洗白”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既遂,这一点在司法尺度上反而体现出从严的一面。
而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炒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研讨会释放出的态度较为清晰:如果行为仅限于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个人交易和价格波动投机,不具备组织性、规模性、持续性的经营特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司法机关同时强调,这一结论并非“无条件豁免”。若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或变相外汇经营活动,仍通过虚拟货币为其提供资金通道、结算、兑换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将不再被视为单纯“个人炒币”,而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司法研讨释放出的信号总体上较为克制:既反对“一刀切”地将虚拟货币等同于犯罪工具,也明确划清红线,对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简言之,司法共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虚拟货币本身不是原罪,老老实实个人交易,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但若将其作为工具为他人违法行为“打通道”,风险就将直接上升为刑事责任。

